深圳产假国家规定,深圳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来源:解志愿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深圳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深圳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深圳产假剖腹产规定、深圳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深圳关于产假的天数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178天,其中包括98天的基本产假以及广东省规定给予的80天奖励产假。关于98天基本产假,全国规定是一致的;关于80天奖励产假,则由广东省特殊规定,至于其他省市是否有规定则以其他省市规定为准;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再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即女职工难产的,享受产假为208天;

另外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也享有15天产假;怀孕4-7个月流产的,享有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有75天产假。

需要补充的是,女职工享受80天奖励产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即第一胎及第二胎。超过的,则不能享受奖励产假。

2、深圳产假天数

1.1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从全国层面而言,关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规定于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中,其中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于201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放开二孩生育,并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办法赋予地方政府及立法机关制定。因此,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符合计划生育的奖励假延长至30天,其后又于2016年9月29日重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奖励假天数延长至80天,具体条文如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第十一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具体到深圳经济特区而言,2015年12月24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于是在2017年3月21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废止。

3、深圳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

2.计生奖励产假:80天(二孩以内);

3.总产假天数:178天;

4.难产、剖腹产产假:增加30天;

5.多胞胎产假:每多一胎增加15天。

总结:现在顺产=178天,难产=208天,多胞胎则在此基础上增加。

取消前,顺产=193天,难产=223天,多胞胎继续增加假期。

深圳产假工资发放举例

李XX,2018年产假是3-5月,4月分娩,当月生育保险基数是3000,而公司3-5月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2000发放的。

深圳产假规定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明确了广东省的产假、陪产假工资、奖励: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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