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调整本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引导和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通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提前淘汰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包括: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机动车于1月1日-12月31日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1月1日至12月31日拆解,并于1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提高50%进行补助;1月1日至8月31前拆解,并于9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进行补助;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12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减半进行补助。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1月1日至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进行拆解,并已申领淘汰补助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追加发放补助差额。
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同时享受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的补助。
车辆类型 (单位:元/辆) | 2001年9月1日前注册登记 | 2001年10月1日前注册登记 | 200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 | 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 |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注册登记 | 2009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 | |
汽油 | 大(重)型 | - | - | 4500 | - | - | - | - |
中型 | - | - | 2500 | - | - | - | - | |
微、小(轻)型 | - | 2000 | - | - | - | - | - | |
燃气 | 大(重)型 | 4500 | - | - | - | - | - | - |
中型 | 2500 | - | - | - | - | - | - | |
微、小(轻)型 | - | 2000 | - | - | - | - | - | |
柴油 | 大(重)型 | - | - | - | 4500 | 5000 | 5500 | - |
中型 | - | - | - | 2500 | 3000 | 3500 | - | |
微、小(轻)型 | - | - | -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三、受理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四、受理地点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根据机动车注册地由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各自属地受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以1月1日前的转入登记地为准。
无锡市区在市公安局车管所(梁南路3号)设立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联合窗口,专人负责受理审核。江阴市、宜兴市分别设置窗口负责办理。
五、补助程序
(一)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网点名单见附件1),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补助申请受理窗口办理补助申请:
1.《无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解志愿;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4.身份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车主本人银行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补助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审核发放
1.市公安、环保、商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公安部门按月汇总补助资金总额后填报无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车辆,市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车主并说明原因。
3.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公安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公安部门。
4.市公安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车主应当于12月31日前办理申领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减排工作的通告》(锡政通〔2012〕13号)中关于鼓励提前淘汰补助内容废止。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无锡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doc
2.无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无锡市人民政府
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