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南京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南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来源:解志愿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

为落实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及机动车污染治理的通知》(宁政发〔2013〕60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减少机动车排放、加快黄标车淘汰为目标,通过摸清底数、区分责任、适当补贴、强制淘汰、治理升级、加大限行等多种措施,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二、工作目标

青奥会前基本淘汰本市黄标车。其中,2013年淘汰3万辆;6月底前淘汰3.6万辆。

三、淘汰补贴原则

(一)行政强制淘汰。强制淘汰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

(二)政府适当补贴。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不含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政府给予奖励性补贴。

(三)车企优惠奖励。在对黄标车淘汰给予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对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企业奖励。

(四)车辆治理升级。对符合一定技术条件的黄标柴油车加装后处理装置,使其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绿标车水平。

(五)限行促进淘汰。加大黄标车限行处罚力度,倒逼淘汰。

(六)属地淘汰管理。按黄标车注册登记行政区域,各区政府负责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

四、实施办法

(一)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政府补贴和企业奖励。

1.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组成“南京市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联合窗口”,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实行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解释的一站式办理服务。

2.政府补贴范围和标准。对201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的黄标车车主发放政府补贴。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以及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也不享受提前淘汰拆解企业奖励。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贴。

政府补贴标准按照车型、使用年限和淘汰时间区别确定,柴油车高、汽油车低;车龄短的高、车龄长的低;提前淘汰高、延缓淘汰低,标准为1500?10000元/辆。所需补贴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安排,其中,省财政补贴400元/辆,其余部分:在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淘汰车辆,由市财政承担政府补贴资金;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淘汰车辆,由区财政各自负担;同时,对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市财政给予400元/辆的补贴。区财政实际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年终由区财政上缴到市财政。对逾期不缴的,通过市、区财政结算,由市财政按实扣缴。

车辆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3.拆解回收补偿奖励范围和标准。2013年6月1日~6月30日期间车主将黄标车送到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拆解企业按每辆车实际废旧金属重量(实际废旧金属重量按小微型车按车身重量的60%,中型车车身重量的70%,大重型车车身重量的80%计算)给予不低于700元/吨回收补偿。对2013年6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报废拆解的,按实际废旧金属重量再给予每辆车200元/吨的提前淘汰奖励,奖励资金由拆解企业支付。

4.淘汰更新车企奖励范围和标准。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2)应积极参与淘汰更新奖励工作,淘汰黄标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以车企奖励冲抵车款方式获得适当奖励优惠。车企奖励标准由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平均标准基本不低于政府补贴额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根据客、货机动车以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为促进和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可自行确定加大新能源车辆的奖励力度,引导车主选购新能源汽车。

(二)实行黄标车淘汰区长目标责任制。

1.将本市黄标车按照注册年份、车辆类型、所属单位、所属地域等信息准确分类。

2.按注册登记行政区域将黄标车淘汰目标和政策分解落实到各区,实行属地化淘汰管理,并纳入区长目标责任制考核。

3.各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黄标车淘汰措施,采取上门约谈、通知督促、一对一跟踪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证黄标车淘汰任务的完成。

(三)强制注销达到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注销在检验的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连续3次环保检测不合格的“黄标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强制注销的车辆、未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不享受补贴。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安全、环保和综合性能检测,打击不合格车辆虚假治理行为。

(四)柴油车治理升级“黄改绿”。

对部分车况较好且行驶里程较少的国Ⅱ标准黄标柴油车,加装排放控制后处理装置进行治理升级,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水平,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国Ⅲ),并且接受日后的道路排放实时监控。

(五)加大限行倒逼黄标车淘汰。

2013年8月1日起,延长黄标车限行时间至全天24小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城市保供车及为青奥重点市政工程保障车辆除外)。1月1日起,限行车型增加国Ⅱ标准柴油车;扩大5个郊区的限行范围(扩大限行方案另行文)。

五、部门职责

(一)市环保局负责与市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组成设立“南京市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联合窗口”及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南京市黄标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黄标车的认定;负责协调车企优惠奖励;负责统计分析黄标车淘汰等相关数据;负责柴油车“黄改绿”;严格车辆排放检测;配合市公安局加大高污染车辆限行力度和对强制报废车辆的注销。

(二)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汽车提前报废的有效性;负责强制报废车辆的认定和注销;负责界定已淘汰黄标车的归属地;负责加大高污染车辆限行力度;严格车辆安全检测;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营运黄标车通行证的发放管理;配合市环保局统计分析黄标车淘汰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黄标车淘汰更新明细信息。

(三)市财政局负责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保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认定;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规定的黄标车淘汰政府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人的账户。

(四)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负责监督报废车辆拆解回收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机动车报废行为,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功能;负责监督拆解企业将拆解回收补偿和奖励资金拨付到申领人的账户。

(五)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牌照黄标车的淘汰工作,按照《南京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2〕33号)规定的配备标准和公务用车编制数,对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辆的更新进行严格审批。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审查营运黄标车资质,协请市公安局不再发放通行证,督促淘汰更新;配合市公安局对达到强制报废规定车辆的注销;严格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提高车辆维护保养水平。

(七)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

(八)各区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宣传动员车主及时淘汰,督办淘汰进度。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市领导任组长,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工作,密切配合,建立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淘汰进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二)各有关部门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以简捷、方便为原则,设置办事程序,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安全有序。

(三)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从改善环境、百姓受益、交通安全等出发,使群众充分了解黄标车淘汰是一项善政,避免误解、误读。

(四)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履行企业奖励承诺,监督汽车销售单位及时兑现企业奖励,防止欺诈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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