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考高中录取方案政策及录取结果查询时间安排

来源:解志愿

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

录取采取推荐录取、指标录取、统招录取、特长录取等形式。录取时综合参照学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动手操作能力、特长潜能等择优录取。录取顺序依次为推荐录取、指标录取、统招录取、特长录取。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1.推荐录取。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在某一学科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地理、生物学业考试科目(以下简称学业考试科目)均达到A级的,可报考本县市区的省级规范化学校,由初中学校至少两名教师(班主任、一科任课教师)写出推荐信,并填写《济宁市高中段学校招生推荐生申请表》(见附件3)。高中学校要通过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特长展示等方式对推荐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在就读的初中学校和报考的普通高中公示5个工作日,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提前录取名单将在济宁教育网公布,其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已被推荐录取的学生。

普通高中录取的推荐学生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5%以内,各县市区可将推荐指标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指标录取。各县市区依据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数和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等综合评价结果,将本区域内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6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录取时以初中学校为单位进行,按照分配到各初中的指标数,依据考生的志愿、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等级须达到B(含B)级以上,分数不低于统招线下60分。未完成指标生数的初中学校,下年度调减相应指标生计划。初中学生在毕业学校就读不满两年的(以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平台数据为准,转入时间8月31日前),录取时不享受推荐生和指标生待遇。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名额,纳入统招录取。

3.统招录取。依据学业考试成绩、考查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成绩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

4.特长录取。依据专业考试和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录取名单于7月11日前由各县市区上传至济宁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平台,市教育局复核确认后由各普通高中发放录取通知书(加盖县市区学籍专章)。通过市教育局复核确认的考生统一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未经复核一律不予注册,录取工作结束后任何学校不得再接纳新生。

(二)初中后高等职业教育、高等师范教育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据公布的分数线及学生志愿录取。其中,“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录取考生成绩位次须在全市考生的前50%,且非考试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若生源不足时,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考成绩位次在5%内适当下浮。“2+3”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录取在普通高中录取后进行。“2+3”高等师范教育录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分的50%。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按公布的分数线执行。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其他类别学校的录取。

(三)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由各学校依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业考试成绩及填报志愿,与普通高中同步录取;第二批次各学校根据第三阶段报名情况自行组织生源录取。

(四)加分项目

1.综合类:少数民族考生、华侨港澳台胞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

2.德育类:市教育局评选表彰的初中毕业年级的“市级优秀学生”加10分录取。

3.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子女类:根据济政办发〔2008〕46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子女,加10分录取。

4.军人子女类:根据鲁政联〔2012〕1号文件精神,高中招生时军人子女加分共三种情况,一是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二是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三是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以上三种情况,可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当年统招录取分值10%、5%、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5.听力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英语听力测试,于4月底前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审核、公示、批准后,其英语成绩使用换算后的分数计入总分,换算公式为:英语分数=考生笔试项目得分×1.25。

所有加分项中,1、2、4项不重复累加。凡涉及加分的考生需填写《济宁市高中段学校招生特殊考生审批表》(附件4)或《济宁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子女考生审批表》(附件5),并上交原件和复印件,截止时间为4月28日。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要在考生所在初中学校及班级公示,由初中学校上报县市区教育局。5月12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予以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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