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独生子女父母新政策

来源:解志愿

北京独生子女父母新政策

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退还。

北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注意事项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一方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已满六十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五十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北京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领取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对未办理《光荣证》的人员,不予发放。

2、领取人因各种情况《光荣证》丢失的,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不予补办,按以下原则处理:

(1)领取人的档案中,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的,可以将《申请书》复印并由该档案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2)领取人原工作单位有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记录的,由原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对原工作单位改制,破产倒闭,或原单位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及领取人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等情况的,可由领取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家庭的证明,经原发证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出具证明。

(4)无业人员,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5)由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的,对2003年9月1日后迁入的发放对象,在查验领取人出示的规定材料时,同时查验迁出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未领取一次性奖励证明。

延伸阅读: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三)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凭《光荣证》、《结婚证》,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凭《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委托单位领取。

3、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凭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证(卡)或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记载本年度存档期限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4、档案关系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失业人员,凭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5、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6、农村居民(含非农散居人员),由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凭《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

(四)资金来源:

此项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范围负责。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户口本》、《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奖励证明》、《结婚证》领取。

2、女方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持《户口本》、《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奖励证明》、《光荣证》、《结婚证》到本人工作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2、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存档的人员,应持《户口本》、《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奖励证明》、《结婚证》到委托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3、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凭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存档证(卡)或开具的《证明》、《户口本》、《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奖励证明》、《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4、档案关系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失业人员,凭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户口本》、《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奖励证明》、《结婚证》,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5、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6、农村居民(含非农散居人员),由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领取人员持《户口本》、《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奖励证明》、《结婚证》,到所在村(居)委会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三)资金来源

此项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范围负责。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三)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本人工作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2、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存档的人员,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委托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3、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凭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存档证(卡)或开具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4、档案关系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失业人员,凭社保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5、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6、农村居民(含非农散居人员),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四)资金来源

此项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范围负责。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认定标准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三)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的领取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向户籍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其《光荣证》、伤残证明,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区计生委鉴定组在30日内,根据区指定医院出具的评残诊断证明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加盖鉴定组公章。

(3)区审批小组根据鉴定组意见和评残证明,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按规定发放。

2、独生子女死亡的,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的领取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其《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

3、此项经济帮助,由区财政拨款,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取。

五、其他问题

(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一方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已满六十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五十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对未办理《光荣证》的人员,不予发放。

2、领取人因各种情况《光荣证》丢失的,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不予补办,按以下原则处理:

(1)领取人的档案中,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的,可以将《申请书》复印并由该档案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2)领取人原工作单位有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记录的,由原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对原工作单位改制,破产倒闭,或原单位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及领取人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等情况的,可由领取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家庭的证明,经原发证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出具证明。

(4)无业人员,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5)由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的,对2003年9月1日后迁入的发放对象,在查验领取人出示的规定材料时,同时查验迁出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未领取一次性奖励证明。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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