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潮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办法深度解读

来源:解志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为实现我市“一中心三片区”发展战略规划,推进“八网+产业”行动计划,加快潮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新机制,形成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组织人事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格局。

第四条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形*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位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二)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南粤百杰人才、“广东特支计划”人才、名医院院长、名校长、名教师;

(三)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我市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我市急需的高级技师;

(四)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科研团队;

(五)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团队到我市创办规模以上企业的创新人才。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领域为:

(一)新型高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LED照明等新兴产业;

(二)教育资源、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业;

(三)旅游、金融、物流、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现代服务业;

(四)陶瓷、食品、婚纱晚礼服、不锈钢制品、水族机电等本市传统优势产业;

(五)茶叶、水果、水产、畜牧、花卉蔬菜等特色种养业以及其他国民经济重点领域。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等相关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部门牵头;重点学科、公立教育机构等教育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卫计部门牵头;茶叶、水产等特色种养产业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海渔部门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科技部门牵头;其他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主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由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鼓励国(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市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以及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等手续,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聘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可直接通过考核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对符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突破单位最高等级岗位限制和岗位设置限额,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直接聘用。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通过合同聘用,约定劳动报酬及福利等事项。

第三章政策及待遇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

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工资待遇。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按照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如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政策规定执行;如协商采用年薪制的,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控制在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由用人单位制订考核办法、效益年薪标准和奖励年薪标准。用人单位确定年薪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特定补贴待遇

与我市企事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工作合同,享受生活津贴,还可享受安家补助(按照签订合同年限逐年平均发放)。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位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发给生活津贴每月1万元,并发给安家补助100万元;

(二)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南粤百杰人才、“广东特支计划”人才、名医院院长、名校长。发给生活津贴每月5000元,并发给安家补助50万元;

(三)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我市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我市急需的高级技师、名教师。发给生活津贴每月1000元,落户我市,发给安家补助10万元;

(四)以兼职、客座、顾问、定期服务、合作开发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连续服务3个月以上的,按照同类高层次人才标准每月发给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生活津贴和安家补助负担方式如下:

市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市本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全额负担。

引进的人才如在我市多个单位兼职的,只能在其中一个任职单位享受相应待遇。

县(区)单位引进的人才,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贴政策,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省(部)属驻潮单位,外地单位(企业)驻潮分支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各自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

(一)住房待遇:符合我市“民营企业优才专家园”申报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安置;享受“民营企业优才专家园”安置的,不发放安家补助。

(二)医疗待遇: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层次人才保健档案,每年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费用列入当年度部门经费预算计划。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医保、工伤等参保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保障。

(三)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联系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

(四)子女就学: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学的,由引进单位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辖属管理原则,根据其申请安排就学。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免试入学;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转学到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按同等层次安排就学。

第十六条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档案可由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户口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区域。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各类人才评选表彰,被授予称号的,根据相应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对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被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大师带领学徒5名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大师的传、帮、带。

第十八条创业扶持政策

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团队到我市创办规模以上企业的创新人才,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利率优惠、税费减免等政策,并根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与社会效益等,给予创业项目一次性2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扶持政策

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包括已经运营出研究成果结题的),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和20万元启动经费。

出站后留潮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含3年)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以及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同时落户我市的,发给安家补助30万元。

对出站博士后留潮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素质提升培训等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在潮州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含3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落户我市的,发给安家补助30万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文件,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从事博士后研究,由省财政对每位进站博士后资助60万元,出站后留潮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的,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安家补助,同时享受市的政策补助。

第二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科技部门申请科研立项,在市级财政每年预算的科研经费中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实施的项目申请省级以上科研立项,获得省级以上财政科研经费补助的,市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实施的科技项目,可直接向同级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补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对重点人才(团队)引进、重大项目优先布局等特别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人一策”提请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资助、补贴所产生的税费由人才或项目企事业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除第十九条规定的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外,其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处理。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七条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涉及土地使用管理的,在不违反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行业的高层次人才开展授课培训和外出交流、培训、进修,并采取以“请进来”、“走出去”等培训模式加强对年轻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

对我市在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每年给予每人3万元的培训经费,用于专家对本专业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专家外出交流、培训、进修等。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一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县(区)一级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表及相关统计报表,经用人单位、政府牵头职能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的有关津贴及补贴。

第三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限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享受优惠待遇资格。

第三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去留自由,对合理要求调动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首次由市政府投入300万元,以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其管理和使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认定或制订相应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制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编制本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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