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解志愿

问:企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职工应督促企业为自己依法参保。

问: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与企业参保程序相同。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问: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答: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 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也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新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即1998年7月)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中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即1998 年7月)参加工作、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退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按11%及其以上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3%;调节金2006年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为24元,以后(含)取消调节金。 “老人”即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前(即2006年1月)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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