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重庆低保最新政策 如何申请低保

来源:解志愿

3月3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申请和审批程序,细化了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农村家庭收入等认定标准,完善了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更加严格、规范低保审批程序,条例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从低保申请者的身份认定来看,条例对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条例还规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从申请者的财产认定上,条例不仅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内容,而且规定,要结合低保申请者的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职责,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细化了申请材料内容,以及受理时间、调查核实、群众评议、信息公示等内容。

为保障低保金及时准确发放,条例规定,农村低保由按季度发放改为与城市一样,按月发放,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条例还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二、享受低保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抽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四、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含)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七、家庭收入包括哪些人的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规定期限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八、享受低保有无时间期限?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复核期限到期当月为续保复核办理月。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复核期限到期月的上一个月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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