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退休人员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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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9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对象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挂钩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在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其中省管干部的审核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其中,企业退休人员要全部足额落实发放。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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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辽宁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国务院决定从1月1日起,为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水平为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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