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社保政策是国家的一项保障民生工程。下面是解志愿小编整理的2017年宁波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宁波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从5月4日起,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据了解,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2231元、下限为2447元。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申报渠道,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开通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实时进行网上申报。少数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另外,以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可在上、下限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但若本年度缴费基数属于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未按期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10%调整。
人社部门温馨提示,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宁波社保政策有六大调整
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解读:2012年1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宁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延迟至今年5月1日,成为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调整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调整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解读:宁波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这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实现浙江省“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宁波市率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下一步将进行制度并轨。
调整三:外来务工人员离甬时,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可照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移接续。
解读:作为宁波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外来工社保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政策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进行补缴即可。
调整四:外来工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宁波市实行了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但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工医保待遇,宁波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宁波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原参加外来工大病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新政调整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缴费比例。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5.5%、个人1%)的比例缴费。
调整五:调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一项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三年的过渡。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六:全市社保五费合征。
解读:2006年,宁波市在市级统筹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五费合征。但在部分县市中“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整后,全市的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五大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