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和手续

来源:解志愿

申领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

需要符合的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起每月1-20日,提供缴费证明资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申领保险金前应当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不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述五项情形情形的,应该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福州市市民失业保险金待遇说明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需要累计缴满一年的,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城镇职工领取标准: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计发;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标准80%计发。

农民工领取标准:

本人已缴纳1%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人未缴纳1%的农民工给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一般在福州本地转换工作,相关的保险转移,单位都会有专人代为办理。

1、如果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有关发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两倍)。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参加由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可持《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和培训发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福州市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每月应缴纳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医疗保险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但如果跨福州统筹地区的关系转移,你就需要准备一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材料,然后到迁入地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如果是跨福州统筹地区的待遇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业务管理。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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