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两者的共性,都具有互利互济性,具有由社会共同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
两者的本质区别:社会保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之缴费,具有强制性,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有国家财政作后盾,其待遇水平包含人类文明成果,体现社会进步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商业保险参保完全自愿;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活动,风险自担;其待遇在投保时便以明确的货币量化;它是由企业举办的并体现企业价值观。
3.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为疾病和负伤,需要诊断、检查、治疗,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工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致死的职工及其家属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发鄂政发〔2001〕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湖北省的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为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有利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高缴费自觉性、增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称为缴费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同,各险种参保单位不完全一致。例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最宽,以上所有的单位都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国家公务人员目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就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不是缴费单位。
6.社会保险缴费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称为缴费个人。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企业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
8.失业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9.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10.工伤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11.生育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生育保险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1%缴纳,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三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也可以参加我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缴费标准。国家在对城乡居民进行普遍补助的基础上,将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和60岁以上的老人等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1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过渡时期的过渡性养老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第二年开始,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06年1月1日前记账比例为11%。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式,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7.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率×缴费时间
18.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的严肃性、强制性的主要手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基础信息的主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为缴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发送个人账户通知单做好准备。因此,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一项纯粹事务性的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事宜。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后,办理缴费注册登记是建立征纳关系、了解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基本情况的主要手段。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注册登记。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缴费注册登记。办理缴费注册登记主要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建立征纳关系。
缴费单位只需在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9.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即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到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0.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如本单位所有职工的详细基础资料等,缴费单位还应当提供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1.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如本单位所有职工的详细基础资料等,缴费单位还应当提供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2.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历史不长,各险种的统筹层次不一,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同,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因此,分支机构只能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23.大学生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省从2009年开始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均可参保。本着方便大学生参保的原则,简化参保缴费办法,由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新学年开学时进行登记核定,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于开学一个月内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4.怎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册登记?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注册登记,由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据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办理缴费注册登记只填表不发证。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办理:
(1)参保单位或个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有税务登记的只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即可;
(2)有纳税义务但还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个人,在补办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即可;
(3)无纳税义务或有纳税义务但纳税关系不在缴费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识别码。
25.办理缴费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复印件);
(2)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6.缴费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
缴费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7.缴费注册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缴费单位的名称、地址(指法人单位)或住所(指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破产等情形时,在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后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缴费注册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址迁移到最低的统筹地区以外的,要在原地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登记后15日内到原地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解除原征缴关系。到达新迁达地办理参保登记后,在新迁达地重新办理缴费注册登记,建立新的征缴关系。
28.缴费注册登记管理有哪些要求?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注册登记管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缴费注册登记,不得随意更改注册登记内容、项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册登记时,必须严格审核登记内容,并实事求是地进行登记信息采集、审核和录入,保证缴费注册登记管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9.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和没有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必须填报规定的申报资料,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它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缴费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制度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社会保险法律地位和强制力的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方法,使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方式由被动变为主动,是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的法律保证。
30.社会保险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就是指缴费人按月将其应缴社会保险费费额,以表格的形式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实行双向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树立缴费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从而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效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办理社会保险双向申报时,缴费单位(1)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办理年度缴费核定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的同时,应根据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盖章)的缴费基数,按月填制申报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缴费申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3)缴费人申报时应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等有关表格。
31.缴费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和个人办理缴费注册登记,纳入征缴管理范围后,必须按月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具体程序是:
(1)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必须按月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2)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应据实填写《社会保险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盖章后,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3)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缴费时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应在主管地税机关补填申报表,按税务管理的要求和内容,据实填写有关资料及数据。
32.缴费个人申报的内容
缴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必须准确填写:填报日期,缴费人姓名,缴费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税务登记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填写),税务微机编号,被指定的缴费银行,个人预储账号,地址,参保险种及对应的缴费级次、应缴费额,应缴费额合计,并经缴费人签字(盖章)。
33.缴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内容
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必须准确填写:单位类型,填报日期,单位全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税务微机编号,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费款所属日期,费款限缴日期,分险种的缴费级次、缴费基数,分险种填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及应缴费额,应缴费额合计,并盖缴费单位章。
34.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报送资料包括社会保险申报表(应按申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表等)。
35.社会保险费全额入国库
缴费人申报缴费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交由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解缴手续。
36.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传递
(1)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申报表后,按应缴金额开具一式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
(2)除第六联(存根联)由开票单位留存,作征管资料备查外,其余五联交缴费单位或缴费人送达指定的商业银行。
(3)指定的商业银行根据通用缴款书开具的数额,收取缴费单位或缴费人的足额资金后(包括从银行划拨、预储账户内划转、票转、电汇以及现金)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当即将第一联(收据联)退缴费人,作缴费凭证,将第二联(付款凭证联)留存作凭证,并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待报解预算收入”科目编制收入划解报单,并自行将缴款书第解志愿(收款凭证联)和第四联(回执联)、第五联(报查联)与银行的划解报单附在一起划转国库。
(4)国库收到各开户银行上划的划解报单及其缴款书后,第解志愿作为国库的收入凭证,并据此记预算收入账,当日根据收入账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次日将预算收入日报表连同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退送办理费款入库业务的地方税务机关。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与社保部门商定的日期将第五联和汇总单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作记账、对账凭证。
37.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受到什么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9.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费征管中违规行为的处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省地税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纪律
(1)不准减免;(2)不准擅自批准缓缴;(3)不准提留;(4)不准坐支、截留、挪用;(5)不准设过渡账户和小金库;(6)不准有账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