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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志愿

内蒙古个人养老保险转移,内蒙古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补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内蒙古异地养老保险转移,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方法。
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盟市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从9月26日起,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跨盟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应调整自治区级统筹预算及年度考核指标。在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

此外,农牧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牧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牧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跨盟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应调整自治区级统筹预算及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盟市范围内的旗县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跨盟市流动就业,属于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盟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参保人员跨盟市流动就业,不属于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盟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信息全部转入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旗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在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跨盟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在外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或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需转回自治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第六条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对户籍不在自治区,而在自治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由在自治区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五)旗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应在每月月底前将转入人员的相关信息上报盟市社保经办机构,盟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自治区和盟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应用信息资源定期对转移人员转出转入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十二条农牧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牧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牧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牧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农牧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行跨盟市、旗县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说他已下岗多年,下岗前养老保险一直由单位缴纳,下岗后,养老保险全都得自己缴纳。因为家里经济比较困难,中间停缴了好几年,最近几年一直在外打工,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就把前几年欠缴的部分都补齐了,今年缴过之后刚好满15年。但有人说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在退休时领到退休金,也有人说要一直缴费至退休年龄,他不知道到底应不应该继续缴纳。

23日上午,就刘先生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一位吴姓工作人员表示,下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已经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缴纳也可以停止缴纳,区别在于将来退休时领到养老金数额的多少。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近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内蒙古于今年7月1日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预计到明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据了解,内蒙古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按照规定,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内蒙古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内蒙古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每月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另加20元。

据介绍,内蒙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多个旗县作为全国新农保首批试点旗县启动已经一年多了,试点效果如何?记者近日展开了调查。

16周岁以上农村户口均可参保

2010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全区实行新农保的试点旗县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试点旗县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每年缴费标准设为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农牧民得到实惠

10月28日,武川县可镇定木图营村刘海元老人从农信社取出了当月60元养老金。每月月底,老人都会拿着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存折去农信社领取养老金。据了解,刘海元老人今年66岁,2009年国家在武川县搞新农保试点时,刘海元老人因为已经超过60岁,所以没有交一分钱就享受到了养老金。当年,刘海元的老伴59岁,按国家政策,每年按最低缴费100元,她补缴了15年的养老保险费,现在也已经享受了养老金。现在,老两口每月能领100多元的养老金。记者在我区其他一些实行新农保的旗县采访时,和农民谈起新农保,听到最多的话就是:“党的政策真是好,种地有补贴,看病能报销,我们农民老了,还能跟城里人一样领退休金,真是跟做梦一样。”

为了让新农保政策落到实处,全区各地都加大宣传力度。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税务部门把宣传材料发到每村每户的农民手里,对在外打工的人员也想方设法通过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让农民知道现在有这样一个好政策。兴安盟各级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和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到乡镇税务所、社保所,宣传新农保政策,协调地方相关部门配合,扩大社会认知覆盖面,为深入做好新农保工作奠定了基础;在通辽市、赤峰市一些旗县,记者经常看到一些农牧民围在村里的公告栏前阅读关于新农保的相关知识,大家互相转告,虽然一些旗县还没有开征新农保,但知道的人也已经不少了。


老年人参保积极性高

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是实施新农保的首要难题。2009年年底,兴安盟突泉县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县。为实现应保尽保,一轮地毯式的人口普查在突泉县农村展开。党政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委会干部包村民组,挨家挨户登记农户资料,同时宣传解释新农保政策。几个月时间,硬是把24万多农牧民人口信息一条条手工登记下来,让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

“不用缴费直接就能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上的老人自然最欢迎。因为60岁以下农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所以45周岁以上的农民投保还是很积级的,35周岁以下的参保积极性就不高了。”兴安盟地税局副局长刘贵方对记者说。

赵忠辉作为突泉县红星村新农保的协管员,他对年轻人不愿意缴纳新农保的感受最深。从县里试点开始,他就被村委会选为协管员,负责红星村700多名够条件的参保村民保险费征缴工作。一些上了年纪的村民都很愿意缴纳新农保保险费,但一些年轻人认为离受益的时间还很远,到现在村里还有200多年轻人不愿意参保,因为新农保的参保原则是自愿的,所以赵忠辉所在的村参保率一直上不去。

想办法让年轻人接受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因为离享受养老保险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些年轻人不愿意参保,各地社保、税务、村委会人员就想方设法让年轻人接受。

在赤峰市锦山镇全太村,该村委会协管员贾庆朋得出了新农保工作迅速实现全覆盖的秘诀:“我们村新农保工作能够迅速实现全覆盖,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懂得跟村民算经济账、实惠账……”

贾庆朋举了一个例子,全太村有个家庭,全家有2个60岁以上的老人,有3个儿子及儿媳符合参保条件,一下子要拿出600元参加新农保,当时他们很犹豫。“我就帮他们算账,3个儿子及儿媳全部参保虽然一年要拿出600元,但两位老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一年就有1440元,足足赚了840元,而且儿子、儿媳参保缴费满15年,60岁之后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另外,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将来还有提升的可能。这样一算,他们立即参保了。”据了解,目前全太村登记新农保参保人数600多人,参保率达到97%,实现了除在外打工者没有参保外当年试点当年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任务。


创新实践便民利民

为了做好惠及我区近千万农牧民的民生实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又有突破和创新,研究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试点实施办法。

今年在国家每人每月补助55元基础养老金后,内蒙古又对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人每人在基础养老金上另加5元,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老人每人在基础养老金上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在基础养老金上另加20元,进一步加大农村老人的保障能力。赤峰市多个旗县鼓励农民多缴多得,在喀喇沁旗农村养老金设定了10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2500元,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100元到2500元缴费档次,让各个不同收入阶层的农民选择多样化,极大地增加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截至2011年10月,全旗累计参保人员达156890人,占全旗应参保人数的89%。

据了解,全区各地新农保不仅在缴费层次上满足广大农牧民的需要,还在如何方便农牧民交费和取费上下功夫。兴安盟科右前旗2010年下半年被纳入新农保试点旗县,为了做到参保人员缴费不出村,领取不出乡的工作目标,兴安盟地税局对征收网点设置、网线布控、票据使用、人员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研究,极大地方便了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

保证新农保资金安全运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新农保的征收仅处于试点阶段,各地的做法不一,但新农保资金如何安全运行成为重中之重。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全太村,在村里的档案室里记者看到,从最初的征缴到能领取养老金整个过程都有明细账,具体细化到了不同的年龄段。当地税务部门还与社保部门协同,从机构职责、参保登记、账户管理、待遇审核、财务管理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设计并明确了责任,使资金管理在每个细节不出错,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兴安盟突泉县开设了新农保资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养老保险金收缴和发放中都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县还将全县农村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险资金日常监督范畴,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检查,确保收缴、管理、预算、领取和发放等各个环节不留漏洞和隐患,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了该县新农保专项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局长苗银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是自治区政府交给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在积极作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还要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征收方式,建立健全征缴管理制度,努力做到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内蒙古二代社保卡可批量划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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