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黑龙江农村五保户待遇,最新黑龙江农村五保户政策

来源:解志愿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城乡特困日常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城市“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失业、下岗、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风湿性心瓣膜病、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3个月以上、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不含精神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6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600元。
4.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的一、二级残疾人(含一、二级精神病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300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
1.本办法第四条1-3项确定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时,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其中已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只能申请大病医后救助。
2.大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大病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其中对住院治疗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须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程序办理。
(1)医前救助:住院治疗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的,一年累计给予一定数额的医前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见附表一)。同时并发多种疾病的,个人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医后救助:在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以外或一时不能确诊而又必须住院治疗的,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即住院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5000元以下按30%的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农村五保户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属集中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40%,镇财政负担60%;属分散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40%,镇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20%。
(三)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临时医疗救助总额累计最多不超过3000元。也可由本人向当地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四)残疾人医疗补助
残疾人按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医院就诊享受残疾人康复就医补贴。
第七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药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已报销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费收据、诊断书、处方、住院清单等(医药费发票6个月内有效);
4.按规定已报销的医药费凭据;
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日常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民主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公示反馈的意见报街、镇审核,各街、镇审核后将符合日常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各街、镇代发区统一印制的《医疗救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区民政局每年将汇总的日常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分别抄送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一份。
2.大病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
救助对象凭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书及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后报街、镇审批,各街、镇审批后发给救助对象区统一制作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通知书》。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救助审批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2)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凭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镇审核后,每月28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核定其医疗救助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街、镇告知申请人。
3.临时医疗救助
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各街、镇审批,5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临时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及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区民政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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