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来源:解志愿

2013年消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重、特大项目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随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随县、广水市、曾都区政府可将本级房屋拆迁办公室更名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没有设立机构的,应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进行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下同)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安全性评估、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及应急方案等。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随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三、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同区位的,原则上按房屋面积1:1的比例还建;异地安置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还建面积(地段类级以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用于经营使用的,对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正常纳税凭证的,且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实际经营损失给予经济补助。
十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征收范围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十五、住宅房屋搬迁费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双方协商按实际搬迁费用补助。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
十六、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损失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七、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过渡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征收人过渡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另支付过渡补助费。
十八、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将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和补偿情况等进行及时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归档。
二十三、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规划、城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拆除;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二十四、各地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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