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起河北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式提高至80元/月

来源:解志愿

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有福了,以后每个月的养老金都会提高一点点工资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

同时,河北省还将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本次河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有960多万城乡老人受益。截至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009年,我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这是我省第三次为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通知》还要求,从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据预测,截至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2亿人,到2025年这一数字将升至2.8亿人,老年人口医病养老将成为必须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河北,广平县南阳堡村乡村医生刘贵芳用两年时间,为村里的老人建了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院,并给*总理写信介绍爱心敬老院的建设过程及相关情况。11月17日,*总理在回信中提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为群众提供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张庆伟就落实*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分别作出批示。“医养结合”一度成为我省关注的热点。

今年河北省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也针对“医养结合”进行了热烈讨论,积极建言献策。

王连灵委员指出,“医养结合”是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为了给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就要不断地探索,逐步明确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统筹规划,推动两者实现相互融合,相互衔接。

建议科学规划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空间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等方式,增加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层面老年护理和养老机构总量,为深度开展紧密合作的“医养结合”创造条件。

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进一步梳理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积极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纳入行业管理,加强医疗执法监管和医疗质量监督。同时加强卫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沟通,推动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与卫生要求的对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要发挥医养结合平台支持功能。”王连灵委员建议,应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完善老年护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保障体系,探索社区养老机构以购买服务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张福伟委员解释说,“医养联合体”是指大中型医院出技术力量,提供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三者结合形成“医养联合体”,共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具体做法是: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并,成立社区医养服务中心;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植入社区内各养老机构,并与大型医院建立医联体。

这种医养联合体的建立,可实现社区医养的全覆盖,对互为转诊、分级诊疗、医师多点执业及推行社区首诊制度,无疑有更好的操作性,把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纵向流动,加强中心医院的服务能力和向周边地区的覆盖能力。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 20%。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老人”,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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