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蒙古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来源:解志愿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方面,对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少数民族节庆日及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并明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此外,自治区就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落实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并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教育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实施意见》提出,认真落实关于企业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依托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报告制度和薪酬信息发布办法,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实施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实施意见》要求,底前,自治区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要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互保欠薪保障金制度,将工资支付纳入工程监理项目,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严格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现职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积极推行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总、分包管理。对此,自治区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到2017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全面建成劳动保障监察调度监控管理平台,重点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为单位,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为基础,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实现劳动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市辖区和盟市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积极配合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同时,自治区明确,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实施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实施意见》明确,落实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备案制度,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的基础和依据,指导企业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协调机制,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对比、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职工电子档案,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信息查询功能,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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