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或确有突出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或专业学习的,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学生转专业相关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以内,无处分,无不及格补考记录的;
(二)确有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五)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转专业的其他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2个专业之间可以互相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三)大珩精英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四)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五)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得转专业;
(六)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七)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但也可根据学校办学情况、学生志愿,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八)参加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的学生,可根据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九)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十)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十一)转专业申请只在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其他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十二)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后续学费;
(十三)荣成学院学生只能在本学院内转专业,不得申请转入校本部相关专业。
第五条转专业的程序:
(一)因成绩优秀转专业
1.各专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并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备案;
2.每年6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并报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负责公布;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绩优秀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一),并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汇总;
4.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各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5.教务处将各学院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后,在“教务在线”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二)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1.因具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
3.经认定拟准予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由教务处负责将拟转专业学生情况汇总,形成校发文件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学生转学相关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三)修完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三学期者;
(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六)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八)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
(九)处于休学期间者;
(十)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十一)应予退学者;
(十二)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三)已转学一次者;
(十四)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八条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书面申请;
(二)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相关学院组织专业教师考核拟转入学生并形成考核材料;
(四)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到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五)《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除第八条第(一)、(二)项所述材料外,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材料还包括: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经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解志愿单复印件;
(三)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四)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五)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转专业和转入我校学生所缺课程应在毕业前补齐,由转入学院负责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见附件三)并报送教务处处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和转学手续由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校领导签批,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转专业和转学事项由教务处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3〕5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