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来源:解志愿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以及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加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因材施教,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学生的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切实加强教育和引导。

2.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10%,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15%。

3.公平公正。为体现公平、公正,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的不能互转;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能转入同样开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其他专业;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4.程序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第二条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

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5.应予退学者。

第三条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学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对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其转入同一年级,也可要求其转入下一年级;对在第二学年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学生转出申请的,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二学期(下同)第三周,学院制定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工作方案,并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最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2.第四周,教务处组织对学院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通过教务处网站公布全校各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

3.第五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专业调整申请表》。

4.第六周,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学生拟转入学院。

5.第七周,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指已通过原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通过学院网站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呈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将最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7.学院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选拔、分流工作和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以及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教改项目的学生选拔和分流工作,可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启动,最迟应于第四学年的9月10日之前完成。具体工作由学院根据有关文件执行,并报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审批。

2.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应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分选时间、分选原则应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通过学校和学院网页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制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视对全省乃至全国相同专业人才培养规模的调查和对社会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加强对学生分选专业的指导。

(2)根据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教学资源、条件的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学生分选专业的计划和程序。

(3)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调查分析,如果出现专业间学生报选严重失衡的,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具体的分选工作。

(4)分选专业工作应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启动,最迟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完成。

通过审核拟定的学生分选专业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将学生分选工作报告和最后确定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七条学生对转专业、选拔、分流、大类招生分选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答复。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的校(院)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可在参照本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1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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